预购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47页(1398字)
调节采购人、加工工业企业与集体农庄、国营农场、跨单位企业、农工企业相互关系的文件。
预购合同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提供农产品的数量、期限和质量。
加工工业大量收购和接收农业原料。
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只有香精油国营农场-工场能够完全以自产的原料来保障。在葡萄酒初酿业中,由国营农场-工厂原料区的一批生产单位供应原料。
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对建立原料区和提供的原料质量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而预购合同则成为加工企业与农业原料供应者相互关系的基础。收购产品的预购合同,由每个采购者与生产单位单独签订。
签订工业加工用的水果、蔬菜葡萄的预购合同,为期五年,并按年度落实,同时。每年根据预计的产量、产品品种和质量进行修订。
采购者(签订合同的一方)必须及时地派出全权代表到生产单位去签订预购合同,并在区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机关登记。合同应规定:数量、品种、质量、价格和应出售的产品的总值;交售的办法、地点和期限;结算手续、生产单位和采购者的支付和信件应填项目、以及违约各方的经济责任。
除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容许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和改变合同条款。
采购者有义务向生产单位提供:现行标准、技术条件和标准、规定各种产品收购办法的规则、接收和估价所购产品及其结算的规则等。
最迟在开始采购前一个月,采购者应向生产单位介绍过去一年中发生的变化,并根据生产单位的请求,就接收和估价农产品及其结算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按照国家收购计划,规定应交售产品的数量和品种,而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超计划交售产品的数量和品种。如果收购计划中没有规定品种,则由双方协商。生产单位超过合同规定数量交售的产品,由双方另行协商数量、品种、质量和交售期限,由采购者按现有条款接收。
生产单位交售的产品的质量,应符合标准、技术条件或规定的标准,还应符合卫生监督规则的要求。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直接在生产单位交售产品,生产单位(供货者)可用自己的或租用的运输工具把产品运送到合同中规定的采购单位接收站。
往运输工具上装产品和卸下收回的包装材料,由生产单位(供货者)自己负责;在产品交售站卸下产品和装包装材料,则由采购者负责。如果其中一方完成了由另一方担负的装卸工作,那么,后者则应补偿所完成工作的费用。
预购合同规定,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表把产品运送到(交到)接收站。
编制、协调和改变时间表的程序,由规定收购各种农产品条例的细则规定。
违反双方协议的运送(交售)产品时间表时,由违反者一方按照规定赔偿另-方蒙受的损失。
采购者(签订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接收运送到的产品,运输工具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为接收产品规定的期限(包括鉴定产品质量的时间在内),并保证正确地确定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接收产品后,应发给生产单位接收收据(按规定的格式),此收据是证明交售产品的唯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