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劳动报酬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06页(1493字)
对最佳生产指标和最优产品质量的劳动报酬,是对发展公有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刺激。
工资的支付办法中规定了一套鼓励最优劳动成果的方法。农业中的物质刺激体系包括:
对按期或提前高质量地完成某些农业工作的附加报酬(鼓励);
对畜牧工作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在冬季或其他紧张工作时期较完整地保存所养牲畜头数的附加报酬(鼓励);
对生产革新者采用新的劳动和生产组织形式的鼓励(包括兼职在内);
对机械手和畜牧工作者提高熟练程度的鼓励(技术津贴);
对保护和较好地使用农技设备的鼓励;
对在本单位有连续工龄的机械手的津贴;
对从事收获工作付给较高的劳动报酬;
对超额完成总产值计划并符合质量要求(提高牛奶的含脂率,改善肉类的质量标准等)的鼓励;
对降低单位产品直接费用或比计划降低成本的鼓励等。
例如,国营农场工人劳动报酬示范条例规定,在种植业中,对高质量播种并出苗良好者,对在最佳农时进行高质量行间中耕并按规定保留禾苗数量者,对按期或提前高质量地完成其他最重要的农业工作者,均发给附加报酬。
上述这些鼓励的方法和数额,由各具体单位依据当地条件规定。每个工作人员一季度的附加报酬总额,不应超过一个月的计件工资;而从事中耕作物种植者,则不应超过一个半月的计件工资。
畜牧工作者一年的附加劳动报总额,不应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对饲养的牲畜头数增加50%或更多的生产革新者,每超过定额10%,其劳动报酬的工资率提高5%,但不得超过1倍。
同时看管几台联合收获机或收割机的农机手,额外每多看管一台机器,其工资率提高40-60%。
驾驶没有拖车看管员的拖拉机并兼管定额规定外的联合机组诸项工作的农机手,对其在规则允许兼职的情况下所完成的工作量,发给20%计件工资的附加费。
这可促使他们集约地利用技术设备,从而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在农机手使用固定给自己的机器完成规定的年工作量的条件下,每年给他们发一次(在拖拉机和农机修理结束后)节约款,可以促使其高效率地使用机器和爱惜技术设备。对农机手,可发给定额规定的拖拉机和农机修理费节约额的40%,而对队长及其助手,则发给10%;对使用新拖拉机和机器的农机手,头两年发给节约额的50%;而使用经过80%以上折旧提成的拖拉机和机器的农机手,则发给节约额的一倍半。
规定机械手和畜牧工作者的等级,并发给工龄津贴(参见附加工资),对稳定干部和提高其熟练程度起着重要作用。
促使集体(生产队、小组)或每个工作者从物质上关心增加农产品生产和降低产品成本的措施(参见奖励制),对刺激他们取得最优成果有着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