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7 19:12:58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206页(384字)
简称“海底区域”。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不涉及它的上覆水域和上空。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到本世纪60年代开始引起各国的关注。1967年马耳他向联合国大会提议将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问题列入联大议程。1970年联大通过“原则宣言”,宣告其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从而为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自然人、法人,都不能将“区域”及资源据为己有,也不能成为让渡对象;在“区域”内回收的矿物,要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安排和控制;在“区域”内发现的考古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护和处置;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实行国际管理,各国公平分享其经济利益;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的利益而利用,并专用于和平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