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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7 22:25:43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628页(617字)

亦称“绝对责任”或“危险责任”。

原是国际法的概念,指国际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便不是某国家故意所为,或由其过失所造成,只要有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即构成国家责任。50年代产生了高度危险性业务以来,使第三者蒙受损失问题,亦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予以处理。

随着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发展,无过失责任也成为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海洋开发,还是一项新兴产业,而海洋环境污染又是海洋开发中产生的一个新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是一个新的法律,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因而还不可能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赔偿问题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确定赔偿的必要条件,则污染损害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护,而污染损害责任者却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实际上,是助长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径,因而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及污染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往往是由所谓高度危险的作业引起的,而责任者往往又是经营高度危险作业的受益者。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这类经营者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污染环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的,用其所获部分收益,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是合情合理的,符合“不幸损害、合理分配”法理的。因而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无过失责任”为处理污染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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