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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油污的国际法律规章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2:39:32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148页(428字)

国际环境保护最完善的法律制度。

包括三个方面:控制船舶排放的法规;有关污染损害责任的法规;沿海国干预公海油污事件的法规。控制船舶排放的法规主要有:1954年《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了沿岸禁止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区域,并对不同类型的船舶规定了不同的制度。1954年公约先后于1962、1969和1971年3次进行修正,其中1962和1969年的修正案先后于l967及1977年生效,但1971年修正案至今尚未施行。

在污染损害责任方面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1976年议定书、1971年《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及1976年议定书、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规定等。

在公海干预方面主要有:1969年《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件的国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上油类之外物质污染的议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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