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焚烧设施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3:13:22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248页(329字)
用以海上焚烧作业的船舶、平台或其他人工构造物。
海上焚烧必须建立焚烧设施。凡要求在海上焚烧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焚烧设施详细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建立。设施建成后,经主管部门检验核准并获得海上焚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焚烧。海上焚烧设施应备有焚烧记录表,记录焚烧温度的连续测量结果、焚烧日期、时间、废弃物名称及数量、焚烧船位置、废弃物和燃料的装填比例以及燃料气体中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浓度等。每次焚烧作业须详细记录,并在焚烧后数日内报海区主管部门。焚烧设施至少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以确保焚烧设施符合技术标准。另外,设施必须具有专门标志,其船体应为黑色,水线以上主甲板位置应涂一条黄色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