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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3:44:36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302页(589字)

沿海国有在其所属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制定必要的法规的权利。

其法规之内容与从事这类活动的海域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沿海国对领海拥有主权,对领海内的科学研究活动拥有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管理领海内科学研究的法律规章,任何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只有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其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沿海国有权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其他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应经沿海国同意才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并在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之前,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内,向沿海国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研究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研究的区域,主持机构、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以及沿海国参加或有代表参加该项计划的程度等资料。

如果研究计划与资源勘探、开发有直接关系,或涉及大陆架钻探或可能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或涉及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等情况,沿海国可拒绝同意该项研究计划。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国家及主管组织还应当确保沿海国参加或有代表参加该项研究计划,尽快向沿海国提供初步报告、所取得的最后成果和结论,提供沿海国利用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以及研究成果的评价等。

如果经同意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与所提供的上述资料不相符,或者不遵守上述规定,沿海国有权停止或终止该项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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