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317页(806字)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指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和陆源污染由有关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应当制定法律规章,减少向海洋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控制其在海岸带、领海和大陆架上的活动造成的海洋污染。来自大气层和通过大气层的污染,在公约中指船舶和飞机向大气层排放的污染物沉降入海后造成的污染,受沿海国和船旗国的双重管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倾废活动受沿海国管辖,公海上倾废活动由进行倾废的船舶和飞机的船旗国管辖,对于装载废弃物的行为则由港口国管辖。至于来自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污染,则受国际海底管理局和船旗国的双重管辖。
其中,最为复杂的是对船舶的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制定防止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污染的法律规章,但对违章的外国船舶的执行权与该船所处区域和违章行为发生地有关,对于自愿位于沿海国港口并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违章行为的外国船舶,该沿海国可运用司法程序。
对于在沿海国领海内航行并在通过领海时发生违章行为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可进行实际检查,并在有充分证据时运用司法程序。而对于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领海内航行并在专属经济区发生违章行为的外国船舶,该沿海国仅能要求该船提供有关其识别标志、登记港口及其他必要信息。但如果海滩引起的污染可能造成重大后果,沿海国有权在领海外采取与实际或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措施,以保护其海岸和有关利益。“公约”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船旗国管辖权,并规定当船舶发生违章行为,无论这类行为在何处发生,也无论所造成的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该船的船旗国均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时提起司法程序。
“公约”还规定了港口国的管辖权:当外国船舶自愿在港口停泊时,港口国有权对该船在其管辖范围处的任何违章排放事件进行调查,并在证据充分时提起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