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书侍御史
书籍: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04:07:1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545页(543字)
官名。
汉置,掌评全国审判定案中的疑事。《后汉书·百官三·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本注曰:掌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
”注:“胡广曰:孝宣感路温舒言,秋季后请谳。时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御史起此。后因别置,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绶,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又《晋书·职官志》:“汉宣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侍侧,后因别置,谓之治书侍御史,盖其始也。”其后,魏、晋、宋、齐、梁、陈、北齐、隋皆沿置。
《晋书·职官志·治书侍御史》:“及魏,又置治书执法,掌劾奏,而治书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及晋,唯置治书侍御史,员四人。泰始四年,名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
”见《宋书·百官下·治书侍御史》、《南齐书·百官志·御史中丞》、《隋书·百官上、中、下》。唐避高宗李治讳,改称中丞。宋沿唐制,置御史中丞而不置治书侍御史。
金置治书侍御史二人,从六品,掌奏事,判台事。
见《金史·百官一·御史台》。元代治书侍御史为正三品,掌纠察百官善恶和政治得失。
见《元史·百官二·御史台》。明初置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洪武九年废。见《明史·职官二·都察院》。
上一篇:秩宗
下一篇: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