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

书籍:社会主义名词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18:42: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西人民出版社《社会主义名词词典》第18页(889字)

①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农民社会主义。

它的最初的代表是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者赫尔岑。1845年,普鲁士的政府顾问哈克斯特豪森着文介绍俄国农民的村社所有制,并把它作为十分奇妙的东西向全世界大肆宣染。亚·伊·赫尔岑得悉后,以他所谓的1848年欧洲民主革命失败证明工人阶级不能建设新社会的认识出发,而提出农民村社的特别作用和特殊发展道路。认为俄国的农民村社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村社农民具有社会主义本能,在此基础上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直接走上社会主义,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社会。

列宁强调指出,这是“幻想的词句和善良的愿望”,“是没有丝毫社会主义气味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418页)。

②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土地社会主义。以英国人斯宾斯、华雷斯、穆勒和美国人乔治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占有土地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土地为少数人所垄断是贫穷和罪恶的主要根源,但他们在保存资本主义制度下对土地问题的具体主张却有所不同。

斯宾斯认为,废除一切生产手段的私有制是必要的,但社会罪恶的最大原因是土地私有制度,其第一步,应首先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华雷斯认为,在实行土地国有后,必须给予耕作者自由使用土地权,国家享有由自然而生的地租,耕作者享有由施行改良而生的地租。穆勒认为,只要对不劳所得的地租,由国家征课税,其结果便和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一样,或者更能得到合理的效果。亨利·乔治着文宣传穆勒的主张,曾在欧美各国形成土地改良主义的运动。

③农民要求平分土地和财富的一种平均主义思想,反映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要求。梦想在反封建主义的同时,把整个社会经济改造为划一的“平均的”小农经济。1948年,在我国一些解放区的土改中,不仅平分地主的土地,还流行了平分一切财产的错误倾向,破坏工商业,并把这种“平分”叫做“共产”,或称为“社会主义”。这是小生产者企图建立一种“平均的”小农经济的社会制度,是空想的、倒退的农业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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