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18: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84页(510字)

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又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非经法定机关批准或决定,不受逮捕;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民有劳动权;劳动者有休息权;实行退休制度;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权,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要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我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而且逐步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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