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18: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85页(394字)

指当事人受某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以致合法权益曹受损害,经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诉愿后,对其作出的决定仍有不服,转向专门的司法机关(如行政法院)再次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原决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而被告则是处于某种法定的支配和主导地位的国家机关。(2)行政诉讼一般必须是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为先决条件,即对有关的权力机关经过行政程序进行调解、仲裁,仍然不服,才可向法院提出起诉。行政诉讼必须由行政纠纷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提起,非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无权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还必须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如果当事人虽受不法行政侵害,但并未造成损害的严重后果,也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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