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21: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94页(563字)

是按照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不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中执行任务的一种诉讼制度。

目的是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也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有关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对于上级法院发回复审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原承办人员继续审理此案不适宜时,也可请求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

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而的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义一次。在复议过程中,诉讼活动则继续进行而不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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