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22: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96页(424字)

“自诉案件”的对称。

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我国,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属自诉案件外,凡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属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须提起公诉的案件,应按审判管辖的规定,将起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交付审判。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公诉案件一般是对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的罪行也较严重。这类案件,只有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刑的,才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不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私了”即自行和解,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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