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的经济制度和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2页(1289字)
(1)维护澳门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保持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维护私有财产权,保护澳门特区的财产私人所有制,这是澳门特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为此,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以此维护和保证在澳门特区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澳门现行的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特征,除少数公用事业由政府参与经营外(如邮电),大部分企业均为私人所有,政府较少干预。在澳门特区中,基本法对澳门现行的私有制继续予以保护,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保护外来投资,继续实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和政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权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权利;既是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制度,也是关系到澳门居民切身利益的财产权利。保护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核心,所以基本法除规定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外,又明确规定,澳门特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这就比较全面、具体地保护了澳门居民的财产所有权。任何对澳门特区私有财产制度和居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2)澳门特区的土地制度。澳门地狭人众,而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利用和管理澳门的土地,已成为澳门的一个重大问题。①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由于澳门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在于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②在上述前提下,基本法规定了一个例外,即“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这是从澳门实际出发,承认和保护澳门现有的少部分私有土地。在澳门的现行制度下,澳门的土地属于澳葡政府所有。但法律又规定澳门政府有权出售少量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私有土地。由此形成了澳门有一部分私有土地的现状。目前,澳门大约有10%的土地属于私有土地(约1.7平方公里)。在法律上,可供出售的土地有严格限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无法进行正常建筑的零星地段;其二,可供出售的土地与申请人现有业权相连;其三,申请以外的其他业主或相连地段的承批人无法利用该土地。澳门政府对出售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土地,也采取了谨慎的做法。在整个80年代,澳门政府出售了2328.1平方米土地。按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区成立后,不再允许出售澳门的土地。但对在澳门特区成立前,经澳门政府依法出售的私有土地,则采取尊重实际,承认现状的立场,继续承认和依法保护过去已有的私有土地。③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确认国家拥有澳门特区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国家授权澳门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澳门特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可将其管理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澳门特区政府在管理、使用、开发、出租土地或自然资源时获得的全部收入,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由澳门特区政府自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