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841页(253字)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由行政首长负责的一种责任制。
中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它们的贯彻执行上,则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只有这些决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