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1:53: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869页(366字)
为执行职务便利。
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殊权利。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为:(1)人身、寓所的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不受搜查、逮捕或拘禁。
(2)使馆和档案以及公文的不可侵犯。此种不可侵犯性也适用于外交代表的个人寓所。但使馆不得被利用作政治避难场所,也不得在使馆中扣押包括本国侨民在内的非使馆人员。
(3)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除非其本国政府同意放弃这一特权。
遇有享有外交特权的人犯罪,驻在国可要求将他召回或立即把他遣送出境。外交代表一般享有民事及行政管辖的豁免。(4)通讯自由。使馆的来往公文、外交邮袋不可侵犯,使馆有权使用明密码通讯的自由。
(5)捐税的免除。(6)外交人员有在使馆、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的权利。外交特权也适用于与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