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读书大辞典》第454页(775字)
着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对受保护的作品享有的一种权利。
复制权属于着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之一项。其内容为: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或者授权他人进行复制活动。未经作者授权或有关当局许可,而擅自复制他人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
这里的“复制”,指以任何形式制作与原件的全部或某一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制件。复制的种类主要有:有形复制,即以印刷、照像、复写、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有形再制。有形复制不仅指再制整个作品,也包括对作品的一部分的再制,尤其是对其本质部分的再制。
如果两件作品表达形式基本相同,仅是少数语句、标点符号有所不同也视为复制。但若该两件作品完全是在偶然情况下的相同,则不视为复制。有些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已有的图纸制作建筑物,或将剧本、舞谱等类作品上演、播送、录音或录像也被视为复制该作品。
由于这类复制,是一种无形再制,因而被称为无形复制。
复制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中国宋代眉山程舍人宅刊《东都事略》的牌记上就记载有“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叶德辉《书林清话》)的声明。
早期的复制仅限于出版、印刷作品,但今天复制权的内容日趋广泛。复制权可以转让、继承、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