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过失

书籍:中国劳改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11:40: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劳改学大辞典》第676页(544字)

过失的一种。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三个特征:一是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三是发生了危害结果。这三特征均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必要要件。

其中,后两个特征比较容易掌握,关键问题在于怎样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关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标准,大致有三种观点:(1)客观说,即根据一般理智正常的人的认识水平确定是否应当预见。凡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就应当预见。

(2)主观说,即根据行为人的智能水平,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技术熟练程度、工作经验等确定是否应当预见。(3)折衷说。

主张既要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也要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以主观方面的因素为主,结合客观因素来判断应不应当预见。因为有时,一般人能够预见的,行为人未必能够预见;一般人难以预见的,根据行为人的专业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却应当能够预见。

只有综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情况,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才能正确确定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刑法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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