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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商品抵缴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0:52:5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39页(393字)

物价检查机构为了使处罚决定得以实施而实行变卖被处罚单位的商品抵缴罚款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收到物价检查机关的处罚决定,或者上一级物价检查机关的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而且,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没有在银行开户,且拒缴罚没款的;或虽在银行开户但帐户内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抵缴罚没款,且拒绝作出分期缴纳罚没款计划的;或虽在银行开户,而有意转移资金,拒缴罚没款的。在此情况下,可以对价格违法有关的商品(不足部分其他商品抵补)变卖抵缴;对收取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变卖其非主要设备。

实行变卖抵缴,必须经县级(含县)以上物价检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发出《变卖商品抵缴罚没款通知书》,告知变卖商品理由和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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