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山区价格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30页(856字)
是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保护价格补贴的简称。
国家为了支援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及一些老解放区的经济建设,保障这些地区的人民生活,使之生活水平逐步接近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对这些经济落后地区一直实行保护价格和优待价格政策。实行这种优惠政策发生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内容包括:1.对农副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自1956年,国家对边、穷、老、山、少五类地区,在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实行了照顾政策,党和政府先后四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1957年国家规定了山区和边远地区粮食的最低保护价。i963年8月7日商业部、财政部发出了《批复一九六三年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根据联合通知内容,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照顾的地区,广西有17个县,云南有31个县,贵州有22个县,青海有31个县,四川有45个县,,甘肃有13个县。
2.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实行保护价格(即最高限价)。有时国家适当补贴运费。
1964年1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处理边远地区和贫脊山区实行保护价格发生的亏损问题的报告》规定:“在边远山区销售的食盐、煤油和在距离车站、码头较运又必需煤炭的县城、集镇和农村销售煤炭,可以继续实行最高限价。”在关于实行保护价格差额补贴的原则中规定:①实行保护价差额补贴的商品只限于价值小、体积大、远输线长、中转环节多、进价大于销价,是当地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或当地人民生活主要来源的产品,并且是国家工业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料和出口需要的农牧土特产商品。②价格补贴只限于按正常商品进价费用、税金计算的合理成本和保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不得补贴。③对国营民族贸易公司差额补贴的商品不再计算利润,以不赔不赚为原则。
④只对国营民族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属于保护价的商品进行补贴,不属于国营民族贸易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不补贴。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商品,需要补贴时,由各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报请总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