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价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05: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29页(657字)
国家收购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在国家计划收购数量内,基数部分按国家统购牌价计算,超过基数部分,按固定比例给予一定幅度加价计算的综合价格。
1983年以前,国家收购这些农产品,为了鼓励农民多增产多交售,以上几年农民的平均交售量为基数,数年不变。然后,在当年计划收购数量内,基数部分按国家统购牌价计价,超基数部分,不论数量多少,均按超购加价计价。1979年至1982年,粮、油的超购加价为国家统购价的50%,棉花为30%。由于油菜籽收购基数低,有的新产区甚至没有基数,而调整和确定基数又十分困难,于是生产越发展,超基数交售数量也越多。
没有基数的全部得到超购加价,所以造成地区之间、农民之间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1983年,国务院决定取消食用油脂油料的固定基数,改为实行“倒四六”比例计价。
即收购油菜籽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综合计价。1985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粮、棉、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按固定的比例计价。当时规定的合同定购价,以合同定购量为准,粮食实行“倒三七”,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构加价50%计价的比例价;北方产棉区生产的棉花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加价30%计价;南方产棉区生产的棉花,按“正四六”比例价。
即60%按原统购价,40%按原超购加价计价。
1986年北方产棉区改为“倒四六”比例价,1987年,南北方产棉区统一实行“倒三七”比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