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97页(980字)
指各级物价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搜集、汇总、分析物价资料以及提供物价信息的统一规定。
它是业务统计制度的一种。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是根据市场物价管理的要求,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
是物价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价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1983年11月23日,国家物价局颁发了《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编报机构:制度规定由各级物价管理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按时填报。
编报的报表有七种,包括:物业1表:市场零售牌价调整情况表;物业2表:农产品收购牌价调整情况表;物业3表: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整情况表;物业4表:财政对价格补贴情况表;物业5表:一、二类农副产品超购加(减)价和价外补贴表;物业6表:农产品议购价格变动情况表;物业7表:议销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表。
1表和7表为半年报和年报,2表至6表为年报,每种报表要向国家物价局报送一式三份。各级物价管理单位在向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要利用统计数字来说明各种物价变动的原因及其特点和发展趋势。后在实践中又作了部分修定和完善。
报告资料的取得方式,全国没有统一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搜集,也可以逐级布置给物价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当时的特殊情况,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报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指标项目。
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和计算方法,由国家物价局统一解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更改。
编制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汇总分析全国各地各种物价的发展变化情况。各级物价和经济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各地的物价信息,拟定经济对策,改进经济管理工作。
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是依据社会主义经济条件来制定的,当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我国的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从1983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