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416页(246字)
海关没收违反国家规定的进口物品,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价格。
海关没收的物品,凡属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交由商业部门经营。国营商业部门的收购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国内市场的不同条件而订。有的商品按华侨进口商品收购价格打折扣订价;有的商品则按市场零售价格打折扣订价。除了当地确实不好销的物品以外,其折扣以不低于当地市场正常零售价格的七折为原则。
海关没收物品,一般情况下,应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国营商业单位,或者外省驻在当地的国营商业采购部门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