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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合同定购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51: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47页(480字)

国家通过与农业生产者签订合同的方式收购农产品。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1985年3月13日,国务院又发出调整生和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对合同定购的具体时间和品种及价格进一步作了规定:国家对小麦、稻谷、玉米和主产区(辽宁、吉林、黑江、内蒙古、安徽、河南)的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

合同定购的三大品种(小麦、稻谷、玉米)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

食用植物油料的收购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合同定购,定购的部分,棉籽按“正四六”比例计价收购,花生和主产区的芝麻、葵花籽、油菜籽、胡麻籽等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1986年以后,国家又几次对合同定购价格作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总水平有所提高。合同定购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由于刚刚开始实行,还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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