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统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57页(711字)
1984年前我国政府对某些农产品所实行的统一收购政策。
统购的范围和价格由国务院集中管理。国家下达的统购指标具有指令性。统购的农产品有粮食、植物油和棉花。
农产品的统购始于1953年。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后开始施行。其主要规定有:①生产粮食的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粮食品种,数量和价格将余粮卖给国家。剩余部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理;②城镇居民、农村缺粮户、熟食业、食品工业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供应旅客膳食用粮,都由国家定量、定额供应,不能私自采购;③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加工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工厂,统一由当地国家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商不许私自经营粮食,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不得自购原料。
1954年9政务院又公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主票内容是:①凡生产棉花的农民,除缴纳农业税和按留用标准扣除自用部分外,应按照国家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全部卖给国家;②棉花统购由国家指定的商业机构委托供销社办理,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私营的籽棉加工业,统由供销社委托加工,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③国家收购计划完成后,棉农的自用棉有节余需要出售时,可由供销社继续收购,禁止棉花、土纱、土布进入自由市场。1955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进一步充实了农产品收购政策,如规定按粮田的数量和单位面积常年产量,结合粮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粮食的总产量,以此为基础确定向生产者收购的数量,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变。随着农产品供求状况及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由合同定购代替了统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