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自治协议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21: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780页(562字)
南斯拉夫对价格实行社会管理的一种独特的价格制度。
是和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最早出现于1967年并由当年公布的《制定价格和价格的社会监督法》加以肯定。
该法规定:劳动组织可以相互协商产品和劳务的价格,规定制定价格的方式和条件,签订必须公开的价格协议。
从而在南斯拉夫第一次突破了用行政方法制定价格的旧制度。1972年5月公布的《社会监督价格法》明确规定了价格自治协议的基本职能:确定价格水平,制定价格的方式以及产品和劳务的具体价格。1980年的价格法则进一步肯定了自治协议的地位和作用。
价格自治协议的类型主要包括:内部价格的自治协议,产品用于生产或最终消费的基层组织间的价格自治协议,生产组织和流通组织之间关于制定价格和变动现行价格的自治协议等。价格自治协议,主要是由生产和流通中的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共同体及有组织的消费者,通过签订协议,规定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
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价格的制定和价格变动的自治协议,要经过相应的价格机构的批准。
在南斯拉夫,价格自治协议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自治协议参加者的名称,自治协议的目的,产品的名称和总额,制定价格标准的方式和监督方式,自治协议的有效期,解决争议的方法,排除共同风险的方法,对破坏协议行为采取的制裁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