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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23: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794页(1187字)

美国政府在与生产者签订控制农作物播种面积和销售量的合同中,采用的一套稳定农产品价格的政策。

美国农产品价格政策大致内容是:第一,由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与政府签订了控制生产合同和销售协议的农场发放无追索抵押贷款。第二,在收成后,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贷款时规定的价格,农场主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归还贷款和利息。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贷款时规定的价格,农场主可以按协议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

以阻遏或延缓过剩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达到提高或维持农产品价格的目的;第三,限制进口,以维持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水平;第四,采取各种限制生产的措施,如通过削减种植面积等减少产量的方法来达到维持农产品价格的目的。

这四个方面的措施,前三项是在流通领域内实施的,后一项是在生产领域里实施的。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大战期间颁布的直到1948年依然生效的和从1948~1973年间颁布的各项农业法共有103项之多,但其中无一不与上述四个方面措施有关。因此,可以说,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是美国农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美国的价格支持政策最早可追溯到本世纪20年代。

战前,美国农业价格支持的水平比较低,规模比较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对166种农产品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其中对小麦、玉米、棉花、烟草、大米和花生等6种基本农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按90%的平价率给予支持。

1949年又增加了14种农产品。由于战时及战后初期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的特殊需要,大多数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高于支持价格,所以价格支持政策的各项措施很少使用。

从战后至80年代初,美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状况是:1948年~1961年间,《1954年农业法》和《1958年农业法》中相继降低了农产品支持价格的支持水平,即由1948年前相当于平价率的90%降为82.5~89%,后又降到75%及75%以下,使不少中小农场破产。1961~1970年价格支持政策采取了市场干预与直接津贴相结合,稍微提高了价格支持向收入支持过渡,这个时期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剩余农产品库存量迅速下降,农场收入有所提高。1970~1981年通过《1970年农业法》、《1973年农业和保持消费者法》、《1977年粮食和农业法》、《1981年农业和食品法》,形成了一个由目标价格、贷款率、津贴等多种经济杠杆组成的综合调节体系。在70年代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动荡不定的情况下,美国农业生产一直比较稳定,没有出现过50~60年代产品大量积压、价格骤跌或粮食短缺现象,说明这个时期的措施还是有一定成效的。

除美国外,其他西方国家保护农产品价格的政策有时也统称为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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