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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被害人预防

书籍:犯罪学大辞书 更新时间:2018-09-18 12:32: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705页(1731字)

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侵犯及其危害结果是否已经发生的标准,划分的一种对潜在被害人进行被害预防的具体类型。

具体是指社会及潜在被害人自身为防止业已存在的犯罪侵害的威胁,针对有利于触发犯罪的潜在被害人的个体特征、原因及社会情景因素,所采取的各种防止被害的对策和措施。潜在被害人是指尚未受到犯罪侵害但却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潜在被害人易于“诱发”犯罪并使自身处于“潜在”被害状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被害人自身已经具备了可能被害的个体特征和原因。

主要指一个人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的特性和特征,对犯罪人具有“诱发”作用,并由此导致自己成为受害者。例如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缺陷,抵抗能力薄弱,防卫意识较差,身体、心理和财力方面巨大的吸引力等。值得强调指出的是:人的这些易于被害的特性与特征,绝非是天生的,而是人的后天环境与教育的产物。

因此,没有“天生的受害者”,也没有“生来就注定的受害者”。②被害人所处的环境和外部条件使具有可能遭受犯罪侵害之虞。如身处易于犯罪发生或高发生的地另环境之中,单身一人深夜在阴暗的城市街头踯躅。此外,受害人的生活方式有可能为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被害人可以从主观(有意识地)和客观上(无意识地)为犯罪的发生创造机会(如社会生活透明度很高或者与社会隔绝)。他可能由于疏忽预防措施而因此给自己带来危险,主观或客观(有意无意之中)置自身于受害的境地,进而成为受害者。

现代西方生活揭示:被害人的特性与居民的生活方式紧密相关。一些昼夜大部分时间内无人居住的单元住宅是犯罪人破门行窃的重点作案目标。常被破门偷盗的被害人多半是大大咧咧、粗心的公民,他们白天上班工作,晚间大部分时间在外面休息娱乐。研究与认识潜在被害人客观存在的易于诱发犯罪侵害的主客观因素,是制定和设置对潜在被害人预防被害对策与措施的基础。

这是因为,潜在被害人正是由于自身或其所处的外部条件存在着主客观可能招致被害的因素和条件,才使他们随时都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对潜在被害人的被害预防,就必须针对这些幼于被害的主客观因素和条件进行。

如果预防措施无的放矢,这些因素和条件继续存在并获得发展,那么潜在被害人的被害结果迟早会发生。相反,如果消除了这些因素和条件,被害客成为不可能。

诚然,由于潜在被害人的被害要因极度复杂且因人而异,故想要完全认识并通过以此拟定的对策达到消除潜在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是不可能的。但尽其努力,达到减少和最刁限度地控制被害恶果发生的目标,则是可能的。从总体而言,对潜在被害人的预防措施,有以下几方面:①开展对潜在被害人的心理辅导与生活指导,克服或矫正某些潜在被害人的性格缺陷。②广泛宣传规避被害环境的基本常识,如果发现在一定的时间和场合下,某些居民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某些特殊的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故在此之前就必须通知社会上有关的群体避开这样的时间和场合,使他们不致陷入遭受伤害;③调整现代生活方式中的不利因素,一方面从居民楼的建筑和居民区的布局方面改善视野空间,对城市建设进行更新,促进社会一体化;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消遣的场合应该有所限制,其生活方式亦应有所改变,借此减少遭受伤害的机会和机率。

④提高住房和整个住宅的安全系数,主要是装配报警装置,安装特制门锁、防盗门窗、专门的照明设备等。除上述一般性预防被害的措施外,针对不同类型的潜在被害人,如暴力犯罪的潜在被害人、财产犯罪的潜在被害人、性犯罪的潜在被害人等,亦应采取更为具体、更宜实用与操作的防范对策与措施。此外,防范潜在的被害人被害,不仅要采取社会性的防范措施,而且要采取个别性质的防范措施。只有将这些方面的预防措施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地发挥出整体对策大于各部分之和的系统效果,才能真正使社会的被害现象大为减少。

预防潜在的被害人被害,在预防犯罪中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首先,可以从宏观方面减少犯罪的总体发案数量,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其次,可以避免被害人人身与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的稳定。事实证明,对于潜在被害人的防范愈早愈及时,其被害的可能性就愈小,其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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