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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惰性

书籍:犯罪学大辞书 更新时间:2018-09-18 12:32: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810页(435字)

亦称社会惯性。

指旧的社会形态的痕迹不因其社会形态的变化便即刻消失,而是在新的社会形态中发挥着惯性的作用。这一概念是由俄国社会学者毕治杜立夫提出的。

他根据自然界有惰性物质的原理,认为人类社会亦有惰性现象。最能表现社会惰性的是一个社会的文化,某种文化一经产生,即使社会形态改变了,此种文化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文化现象或文化观念也不易消失,表现出滞后性、保守性和封闭性。人类社会的文化绝大部分是一代代流传下来的,正是在这种文化惰性的影响下,社会成员就表现出消极落后,不愿轻易改变其生活习惯或工作习惯的惰性其突出特点是容易满足、保守、安于现状、墨守成规、停滞不前。同时,社会惰性也显示在一个民族的民族性格特征上。

社会惰性是改革的大障碍,因此,进行社会改革时,必须先更新观念,促进新文化、新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以此促进改革的推行。社会惰性也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社会惰性将逐渐被克服,使社会具有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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