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爱说

书籍:世界伦理道德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22:45:05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陕西人民出版社《世界伦理道德辞典》第191页(554字)

英国伦理学家、神学家赫奇森的伦理学说之一。

赫奇森发挥沙甫慈伯利的伦理思想,反对霍布斯和孟德威尔的利己主义快乐论。他的基本伦理命题是“人的本性是仁爱”。

在他看来,只有谋求社会利益的仁爱情感,才是美德。仁爱的动机是关心公共利益。

只热衷自己利益,不乐于别人之善,便不是仁爱。爱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判断行为善恶的根据。

道德、善是指行为出于对对象的某种感情,出自仁爱之心。道德行为是以谋求公共的幸福、表示对行为对象的感情为特质的。任何行为,凡是出于爱、人道、同情的努力,就是善,值得称颂;出于怨恨,以怨报怨,便引起厌恶。

若不出于对他人的善和爱,即使行为的结果十分有用,也不算道德。

只考虑一己之利,没有对公众的关心,这样的行为就是恶。因此,凡产生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

行为的善恶并不为对象的道德性质所改变,对恶人行善也是道德,对不公道的仇敌表示仁爱,致力于他们的善,这样的行为是最高的德性。但是,除了仁爱之心,人也有自爱之心。

二者可以同时激发一个人去做同一行动,只要把个人视为公众整体的一部分,着眼于公众利益,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并不矛盾,因为要关心整体,就要求每个人关心自己。

赫奇森的仁爱说,是十九世纪初开始流行的仁慈主义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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