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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书籍:现代经济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22:46: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大学出版社《现代经济法辞典》第570页(394字)

我国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在城镇工商企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按其比例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改变过去从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5%、国家城乡维护建设费、财政拨款和工商税附加1%三项办法而开征的一个新税种。根据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可同时适用差别比例税率,纳缴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可得减免,不对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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