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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书籍:现代经济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22:4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大学出版社《现代经济法辞典》第405页(447字)

1961年4月21日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欧洲各国订立,并于1964年1月7日生效。

其目的是尽可能排除阻碍欧洲各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间在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和工作中的困难,以期推动欧洲贸易的发展。凡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家,均可签署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由10条规定组成,主要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法人提请仲裁的权利,外国人被指派为仲裁员的权利,仲裁组织,仲裁管辖权的抗辩,法院管辖权,适用的法律,裁决理由,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最后条款。《公约》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解决其相互间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而缔结的仲裁协议。

《公约》规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将其争议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并任命仲裁员或由专门委员会会长任命仲裁员等项事宜。当事人有权对仲裁管辖权提出抗辩,有权通过决议自行决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如果当事人没有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仲裁员可按照可适用的冲突规则的规定,在考虑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的基础上,适用某种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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