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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土地改革法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02: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69页(402字)

埃及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进行土地改革的法令。

1952年的土地改革法规定:有2个儿子的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300费丹(126公顷),有1个儿子者为200费丹(84公顷),超过部分由政府征购,并付给适当补偿金。征购来的土地分给占地不足5费丹(2.1公顷)的农民和无地佃户,分得土地者在40年内分期向政府偿还征购土地的补偿金并加付15%利息(平均每费丹应付240~270埃镑,相当于中等农户年收入的9倍左右)。1961年又颁布修订后的新土地改革法,将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改为100费丹(42公顷);为使更多的农民具有支付土地补偿金的能力,将分得土地者向政府偿还的土地征购费及利息均减半。从1952年至1960年,全国共有20万户农民分得共20万公顷土地,1961年后,又有12万公顷土地分给农民。

埃及的土地改革使土地的大地主所有制遭到了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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