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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4: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23页(452字)

关于不允许转让和须经有关手续方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根据有关规定:(1)未付清用地价款(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者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2)建筑物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或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投资总额的25%的,除商品房可按规定预售外,其他情况不准转让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可按其转让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4)受减免地价款优惠的土地使用权人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5)无偿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超过原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原未规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转让时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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