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5: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31页(408字)
土地使用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