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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初始登记审批制度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34: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27页(711字)

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机关在土地初始登记中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查和批准的制度。

土地登记申请者向土地管理机关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权属证明材料后,土地管理机关应根据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和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申请登记的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地权来源的依据是否合法;(2)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3)申请登记的权属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的面积是否相符;(4)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是否一致;(5)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力(如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审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经过实地调查或审查,凡一宗地的权属来源清楚合法。

界址明确,没有权属争议,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面积量算准确,有可靠的合法证明文件,且土地利用合理,没有浪费毁坏土地现象的,可以确定土地权属,准予登记;(2)因历史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全或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基本合理的;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但超过不多且不妨碍其他建设的;调查面积与申请登记面积不一致,但相差不大并已纠正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不大的,应暂缓登记。

经依法处理,或补办手续、或经过调解之后可准予确权登记;(3)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越权审批土地,情节严重的;单位迁移、撤销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界线不清或土地权属争议较大,一时难以处理的,不能予以确权登记。在登记后期能依法处理的,可以分别情况予以确权,允许登记;或者收回土地,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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