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单位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35: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32页(534字)
亦称土地权属单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农村土地在土地改革时期,以个体农户为土地登记单位;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以互助组、合作社或国营农场为登记单位;在公社化时期,以基本核算单位即以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为登记单位。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以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登记单位;若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以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登记单位;若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则以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为土地登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登记单位指国有土地一级使用单位,包括农业的和非农业的单位或个人。
使用集体土地用作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宅基地使用户。铁路、公路等跨行政区的工程建设用地单位可由其主管机关作为土地登记单位的代表,分别向工程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
跨行政管辖区的飞地,应向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国有江河、湖泊和未划拨土地使用单位的国有荒山、荒地、沙漠、雪山等,以县级行政区为界线,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汇总上报备案,不予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