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92页(215字)
对征用土地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利用而收取的费用。
为杜绝早征迟用、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的现象发生,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河南、湖北、四川等省人民政府规定,用地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或其他有收益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用,则按有关标准收取荒芜费;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荒芜费由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收取,交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土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