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7: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93页(395字)
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地费使用的措施。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4年12月联合颁发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征地费要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统一计算,一次包定,签订协议,共同遵守。用地单位根据土地划拨的情况,将包干费用一次或几次拨交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扣除土地管理费后,向被征地单位统一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的有关费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挪用。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