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公共建筑用地管理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9: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301页(431字)
对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村镇公共设施指村镇中为适应公众的物质生活需要而建设的各种设施,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公共交通、公共厕所、煤气供应等设施。村镇公益事业指乡(镇)村中为进行社会活动和公众的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设置的各种事业,如中小学、卫生院、幼儿园、敬老院、体育场、商店、电影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个别规模较大,用地数量较多的工程项目,县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所有。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