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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计划编制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9: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304页(643字)

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原则、程序和方法等。

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3)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国家规定,省及省以下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及军队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编制并申报用地计划。编制城镇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各级用地计划均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用地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指标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标,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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