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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29:1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85页(652字)

调整一定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个人、国家、集体由于经济利益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生活经济条件在法律上的表现。早在奴隶社会,民事法律规范就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以成文或不成文的形式出现。至古罗时期,产生了对后世民法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古罗马市民法。

“民法”一词即源出于此。资产阶级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诸国,承袭罗马法的体系,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为原则。其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继承、契约(合同)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许多社会现象商品化,因而社会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也被列入了民法调整范围。有些国家采用“民商分立”的办法,除制定民法典外,还另制定了商法典;有些国家则采用“民商合一”的办法,在民法典外不另定商法典。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是最重要最发达的法律部门,其本质是确认、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为其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组织间、组织与公民间及公民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它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我国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财产权利主体的规范,买卖、赠与、承揽、信托、保管、运送、租赁、借贷等规范,财产继承以及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的规范,都属于民法范围。

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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