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86页(221字)
简称民事关系。
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关系一旦被民法调整,即被赋予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性质。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着作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等均为民事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应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指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内容指民事权利义务。
三个要素必须齐备,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