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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5: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14页(475字)

亦称证明责任。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由哪一方提出的责任。古罗法首先确立谁提出主张,谁就有责任证明的举证责任原则,后被许多国家普遍应用。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别以及两种诉讼本身的不同情况,举证责任原则被进一步发展。

诸如出现了举证责任转移等特殊责任原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在控诉一方,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通常不负责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如对于非法所得罪,被控告人须提出其所得来源之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法庭则推定为罪名成立,控告人不承担证明非法所得来源的责任。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人有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加以证明,被告人有责任对其答辩所根据的事实加以证明。但在海事等诉讼中,也会出现责任转移的情况。

如货物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货差,承运人须负责提供自己克尽职守,没有过错的证据,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任何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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