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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5: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15页(403字)

为诉讼的一种。

诉讼进行中,被告人对原告人提起的诉讼。反诉提起后,原告人提起的诉讼称为“原诉”或“本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提起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否则,无反诉可言;(2)必须与本诉有联系。即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理由,必须是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是有相互联系的事实;(3)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同一法院提起,目的是为了抵消、并吞或消除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反诉一般应在本诉开庭审理前提出,至迟应在本诉宣告判决之前提起。反诉提起后,就和本诉同时存在。

为了节省时间、财力、物力,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时,应该对两个诉讼分别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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