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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法体制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5: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18页(374字)

土地立法的组织制度。

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土地立法亦然。与立法体制相一致,立法权限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土地立法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基本法律,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活动,以及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及其所属机关(主要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的活动。地方土地立法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土地法规的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规章的活动,亦属地方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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