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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8: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0页(58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它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的特征。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国家依照法律征用的土地;(3)国家依法没收、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4)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牧草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等;(6)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在这些区域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认定的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一切土地。国家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直接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授权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来行使部分权能。因此,国家对其土地占有和使用权能的行使,主要是通过这些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活动实现的。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虽然不直接占有和使用这些土地,但是对利用国有土地的活动享有决策、指导、调节和监督的权利。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代表国家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国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这种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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