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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8: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3页(449字)

使用人依法对林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树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3)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4)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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