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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永久性差异?

书籍:会计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会计手册》第319页(2029字)

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将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

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作为收入处理,需要缴纳所得税。某些收入,税收上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不计入当期损益。比如,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在税收上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予扣除。如:

①罚款支出。公司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等,在会计核算中应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因为这些支出属于公司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所以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但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得从中扣除。

②利息支出(计入损益的部分)。在会计核算中,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而按税法规定,公司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才准予在纳税时扣除。

③工资,在会计核算中,按照应付给职工的实际工资全部计入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的规定,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计税工资(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公司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扣除。这样,计税工资与实际应付工资之间也会存在差额。

④捐赠。在会计核算中,公司发生的捐赠支出,无论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无论是否通过规定的组织捐赠,都可直接计入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和不通过规定的组织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⑤赞助支出。在会计核算中,无论是广告性质的支出还是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均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⑥业务招待费。在会计核算中,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列支,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的规定,只有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公司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方准予扣除。

此外,公司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支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会计核算中应据实列支,但在纳税时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

对于某些收入,会计上计入了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而税收上则不作为纳税所得。如:

(1)投资债券的利息收入。公司购买债券等取得利息收入,在会计核算中,无论何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均属于公司的一项收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部分。但是,出于鼓励公司购买国债等原因,税法规定公司的某些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如购买国库券和特种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纳税所得。

(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在会计核算中,公司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要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而按照税法规定,公司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公司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3)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会计核算中,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也应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照税法规定,公司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从本期或以后各期的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

此外,还有税前利润补亏。按照税法规定,公司亏损连续不超过5年的,可以用税前会计利润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数额作为计算纳税所得的依据。这也使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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